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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荷兰的法律管华人,会让华人极端不适应,甚至会严重激化矛盾。
就拿最简单的继承权来说。
大顺这边基本上是均分继承法,除了祖产祖业和爵位之类外,在民间,默认是父亲一死,儿子平分家产。
这与荷兰的罗马法系不同,荷兰这边是遗嘱最优。
但如果遗嘱和华人的习惯法冲突怎么办?
比如一人死前,遗嘱说把所有财产都给最宠的小妾生的小儿子,嫡长子一个子都不给,按照荷兰的罗马法是要遵守遗嘱。
但按照华人的习惯法,县官会直接判这遗嘱无效,谁敢判遗嘱有效?
再比如离婚问题,一个华人女子在巴达维亚的咖啡馆喝了杯咖啡,抛头露面,和咖啡馆里的人交流,于是被休妻。依着理学教法,是可以被休的;但依着荷兰的法律,是不能判离婚的。
这是文明的冲突,所以也就出现了一个很诡异的局面:华人在巴达维亚生活,但发生冲突后,华人评议会和公堂,拿的是《大顺律》、以及闽粤宗族习惯来解决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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